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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科学规范税制体系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发布时间:2022-08-24 来源:

  当前,我国已经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新的发展阶段,要想保证中国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增长,不能仅仅依靠地方政府激烈竞争之下以市场分割为基础的局部市场繁荣,而是要通过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释放超大规模市场的发展潜力。构建科学规范的税制体系,对于制约市场分割、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区域比较优势和整体规模优势将产生重要作用。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现实需要

  今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出了指引。理解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涵,需要把握四个关键词:一是“全国”,意味着打破地区间市场分割,实现商品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二是“统一”,意味着避免不同市场主体的差异化待遇与不公平竞争,实现差异化市场主体在统一市场制度规制之下的公平竞争;三是“市场”,意味着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消除对价格机制形成扭曲的各类因素;四是“大”,在突破上述堵点的前提下,我国的统一市场应当具有超大统一市场的规模经济与分工优势,要通过完善财税体制,实现市场优势、创新优势与治理优势之间的良性循环。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律。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改革初期的路径探索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通过局部市场的建设推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为统一市场建设积累经验。而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中国经济发展面临提质增效的模式转变,并由此对通过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效率、畅通经济循环等提出了现实要求。

  面对国内外复杂严峻的形势,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通过“破”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立”公平统一、高效规范的制度与规则,能够畅通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国内国际双循环。因此,在经济面临较大下行压力的后疫情时期,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必将成为拉动内需、优化供给、稳定预期,助力中国经济企稳回升的必由之路。

  为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毋庸讳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回避竞争。一些地方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税收返还、财政奖励、放松税收征管、减弱环境规制等方式来保护本地税源企业,形成不同地区间的差异化竞争环境,造成地区间甚至地区内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市场分割。

  同时,随着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的发展,增值税税源和税收相背离的现象也日益突出。这扩大了地区间的财力差距,使得中西部地区财政面临更大压力,增强了地方政府开展“逐底竞争”与市场分割的激励意愿。

  因此,要调动地方政府在不带来市场分割的基础上发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需要税制改革在以下几方面发力。

  第一,以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和规范地方竞争模式为导向,优化地方税体系。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对作为地方税收第一大来源的增值税引入消费地分配原则,即商品或劳务在该地区实现消费,增值税收入就应归属于该消费地,从而减少东部发达地区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增值税“虹吸效应”,缓解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财政压力,进而削弱其因“逐底竞争”而实施可分割市场的税收激励政策的动机。值得注意的是,税收来源地确定原则向消费地倾斜虽有助于解决税源税负背离以及重复投资的问题,但同时也会引导地方政府放弃“见效慢”的生产企业,削弱地方政府稳链、固链、强链,强化实体经济发展的动机,进而加剧我国产业结构的“脱实向虚”。

  当前,美欧等主要经济体的通货膨胀率已冲至两位数的高位。高通货膨胀率虽是货币量化宽松、无节制放水的结果,但其实也是近些年来西方国家经济长时间“脱实向虚”的具体反映。因此,我国更应当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的同时,深刻总结其发展过程中的教训,慎重对待增值税等基本税制改革。

  第二,税制设计可适度强化围绕地方“民生”的竞争。在人才、技术、数据等要素的重要性日益提升的今天,助力人的发展将成为新发展阶段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因此,建议适当提升以人为直接征收对象的税种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占比,有助于提升地方政府对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改善民生的重视程度。

  第三,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考虑到金融、电力、石油、铁路、高速公路等行业跨区域经营的属性,可在市县间进行合理的税费收入分配。一方面,要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背景之下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在当前平台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要缓解欠发达地区的财政压力,减弱其实施进行市场分割行为的激励政策的意愿,加强向非平台经济聚集地区的转移支付是处理好税源与税收相背离问题的必要举措。另一方面,可充分总结2012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成功经验,按照2022年《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明确金融、电力、石油、铁路、高速公路等领域税费收入可作为省级收入的基础上,在相关市县间进行均衡化合理分配。从税收初次分配起即促进区域财力均衡,对消除区域市场分割可以产生釜底抽薪的作用。

  第四,税收征管需要适应新经济形式,“分类分层、精准施策”。平台企业的“面”上经营与税收征管的“点”上纳税之间存在的矛盾,为我国税收征管带来新挑战。为此,需要适时改革传统的五级税收征管模式,对平台企业“分类分层、精准施策”,有效提升税收征管质效,对大型平台企业实行全国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的统一。此举能够防止一些县(市、区)级税收征管部门在面对平台企业时陷入无法有效核定企业应纳税收入的困境,避免税收的流失,推动平台经济发展,有序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